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9502,201011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9502號
原 告 豐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仙金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魏世欣
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江依蓉
阮信彰
卓素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應補正就南科工程曾對原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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