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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三加律師
相 對 人 台北市西湖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業據提出民事起訴狀、身分證、臺北市收入戶卡、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影本以為釋明,並經本院依職權查閱聲請人之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資料無誤。
三、本件聲請人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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