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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双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溢收上訴人即被告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9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共4,305元,此有本院之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3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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