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簡聲,53,201005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51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双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依職權退還溢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溢收上訴人即被告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叁拾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97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 元,惟聲請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共4,305元,此有本院之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33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秀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