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補,150,2010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創覺心靈啟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壹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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