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國泰世華銀行間請求卡債金額聲明異議事件,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陸萬柒仟零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