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99,北補,395,201011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395號
原 告 侑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請求採購驗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零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