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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補字第430號
原 告 施正之
上列原告因與高豐成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叁拾貳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36,000元x12月÷10%=4,320,000元(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附註: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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