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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訴字第24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甲○○
戊○○
丁○○
己○
兼上二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原名辛○○)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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