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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訴字第5號
原 告 花旗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嘉鴻
訴訟代理人 吳發隆律師
被 告 葉斯應
邱奕志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玲華律師
楊華興律師
被 告 李光弘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呂康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月23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政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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