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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896號
上 訴 人
即自 訴 人 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蜀濤
上列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背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5號、第88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按自訴人應委任代理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37條前段固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8條前段規定,同法第28條「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之規定於自訴人之代理人準用之,故每一自訴人之代理人自不得逾三人,查上訴人即自訴人於本院委任之自訴代理人計有劉秉鈞律師、魏君婷律師、許文哲律師、廖修三律師及楊理安律師等5人,有委任狀附卷可稽,已逾前揭法規規定之自訴代理人人數上限,其選任行為即有悖法律禁止規定。
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就已超過前開法條所規定限制之人數範圍予以辭任或解任,以資補正,逾期未予補正,其選任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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