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易,2233,201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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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子承(原名黃泓龍)




選任辯護人 孫 寅律師
楊一帆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衛繼才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89號,中華民國100 年6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128 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彭幸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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