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51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谷峰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目
前寄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紀亙彥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緝字第29號,中華民國100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王屏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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