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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桂林
店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22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0年11月2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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