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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70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翠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1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9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翠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陸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 實
一、黃翠玲自民國(下同)97年3月間某日起,擔任設立於臺北市○○區○○路26巷26號之驛立特企業社及麗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麗翔公司)會計人員,平日負責保管驛立特企業社及麗翔公司之各項收支金錢,為從事於業務之人。
詎黃翠玲因個人債務無法週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同年3月底起,於如附表「時間」欄所示之日,接續將職務上所保管如附表所示之驛立特企業社及麗翔公司所有款項,分別挪用將之侵占入己得手。
二、案經驛立特企業社及麗翔公司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翠玲於原審暨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胡文虎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告所簽立之切結書及本票1紙(見99他6665號卷第11頁、第12頁)、驛立特企業社與麗翔公司之員工勞保費、健保費、勞工退休金之轉帳傳票及存摺交易明細與勞工保險局保險費暨滯納金繳款單、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應繳保費查詢及補發繳款單、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繳費證明書、應繳勞工退休金查詢及補印繳款單、中央健康保險局補發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繳款單、全民健康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欠費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繳納保險費證明、97年度房屋租賃稅轉帳傳票與存摺交易明細、現金支付運費明細、月結現金支付運費明細、站所代送件費明細、臺灣電力公司收據、存摺交易明細附卷可稽(見100偵緝974號卷第41頁至第171頁),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如附表所示侵占行為,均係利用同一職務上之便而為,隨時伺機進行,時間上難以明顯劃分,空間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被告分別侵占驛立特企業社及麗翔公司二家之財產,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行為客體不同,應分論併罰。
三、原審認被告黃翠玲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審理中因被告與告訴人於審理中和解,被告表達還款之誠意,原審方諭知被告附條件緩刑3年,即應於100年10月26日前給付驛立特企業社訴訟代理人兼麗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文虎新臺幣20萬元,另自100年11月起至103年10月止,按月於每月26日前給付驛立特企業社訴訟代理人兼麗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文虎新臺幣3萬元,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前給付新臺幣2萬元,共計新臺幣130萬元。
詎原審判決後,被告迄今未支付分文履行上開條件,此經告訴代理人指訴甚詳,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無訛,顯見被告於和解當時只是虛應故事,且被告自承其尚有涉犯另一個侵占案件,還在地方法院審理,足見其並無還款能力,且並未經此事件而知警惕,原審諭知緩刑之宣告顯然不當。
檢察官就此部分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對於被告宣告緩刑不當,請求撤銷乙節,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
爰審酌被告因個人經濟壓力,始為上開侵占犯行,造成被害人損失不輕,破壞社會交易秩序,行為有所不當,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參酌並無前科、高職畢業,現已離婚,有二位就學中子女,生活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至檢察官上訴意旨另以:被告已自承在有急用時才會侵占公司款項,且被告陸續侵占上開款項之期間達1年4月之久,難認有時間密接及空間緊接,應非接續犯,而係屬數罪併罰云云。
惟按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在同一機會接續而為同一性質的行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此數行為並無時間之間斷,認係同一行為的持續而言。
又所謂「數行為在密切接近之時、地」之認定,需依所犯之罪質,受侵害之法益,行為之態樣,及一般社會健全之觀念,予以盱衡斷定,並無必須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所為為限(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6號判決意旨參照)。
茲查:依告訴狀所載,被告係於97年3月26日到職擔任會計,而依附表編號10所示,被告於任職後第5日即97年3月31日即有侵占行為,顯見被告自任職開始,已有隨時侵占公司款項之犯意。
又被告經手之款項名目甚多,依附表所示,包括勞工保險費、滯納金、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退休金提繳、滯納金、房屋租賃稅、現金支付運費、站所代送件費、電費、員工薪資、不明支出等,上開款項分散在每個月收支金額中,另依告訴人所提「月結現金支付運費」(偵卷第139頁至145頁),被告所屬公司交易的對象達數十家公司之多,陸續送達之單據自屬不少。
可知其在時間上每月都有密集多次之侵占行為,在空間上,均係在其任職之驛立特企業社及麗翔公司,是被告身為會計,自始即基於侵占之單一之決意,利用同一職務上之便,把握所有可能之機會,於附表所示時間密切接續實施侵占附表所示款項,公司之收支憑證係不定時送達,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其侵占行為,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且可能同一時間收取多筆收支憑證加以侵占,是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檢察官於起訴書亦認係接續犯。
又被告供稱:我有經濟上的問題,我離婚,有二個小孩要養,父親受傷沒有工作,我又賺得不多等語(本院卷第37頁反面),可知,其經濟困頓係因收入有限,而家計負擔頗重,致恆處於入不敷出狀態,乃為維持家計,不得已挺而走險。
其先前供述:有急需才侵占云云,但並未說明有何急需情況,應係搪塞之詞,不能據以認定每次侵占均係臨時起意。
從而,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為無理由,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呂丁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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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時間(民國│驛立特企業│麗翔公司│
│ │ │) │社金額(新│金額(新│
│ │ │ │臺幣/元) │臺幣/元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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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勞工保險費(含勞保保│98年2月 │10,817 │8,700 │
│ │險費、墊償提繳費、就├─────┼─────┼────┤
│ │保保險費) │98年3月 │無 │7,944 │
│ │ ├─────┼─────┼────┤
│ │ │98年4月 │8,540 │7,706 │
│ │ ├─────┼─────┼────┤
│ │ │98年5月 │9,298 │901 │
│ ├──────────┼─────┼─────┼────┤
│ │勞工保險費滯納金(含│98年1月 │415 │273 │
│ │勞保滯納金、就保滯納├─────┼─────┼────┤
│ │金) │98年2月 │2,154 │1,733 │
│ │ ├─────┼─────┼────┤
│ │ │98年3月 │367 │1,583 │
│ │ ├─────┼─────┼────┤
│ │ │98年4月 │1,702 │1,535 │
│ │ ├─────┼─────┼────┤
│ │ │98年5月 │1,852 │180 │
│ │ ├─────┼─────┼────┤
│ │ │98年6月 │94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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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全民健康保險費 │98年2月 │無 │6,947 │
│ │ ├─────┼─────┼────┤
│ │ │98年3月 │無 │6,947 │
│ │ ├─────┼─────┼────┤
│ │ │98年4月 │無 │1,585 │
│ │ ├─────┼─────┼────┤
│ │ │98年5月 │11,551 │無 │
│ ├──────────┼─────┼─────┼────┤
│ │全民健康保險費滯納金│97年12月 │433 │261 │
│ │ ├─────┼─────┼────┤
│ │ │98年2月 │無 │1,042 │
│ │ ├─────┼─────┼────┤
│ │ │98年3月 │無 │1,042 │
│ │ ├─────┼─────┼────┤
│ │ │98年4月 │561 │237 │
│ │ ├─────┼─────┼────┤
│ │ │98年5月 │1,732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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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勞工退休金提繳 │98年1月 │10,300 │7,985 │
│ │ ├─────┼─────┼────┤
│ │ │98年2月 │9,363 │7,602 │
│ │ ├─────┼─────┼────┤
│ │ │98年3月 │6,433 │6,941 │
│ │ ├─────┼─────┼────┤
│ │ │98年4月 │5,645 │6,733 │
│ │ ├─────┼─────┼────┤
│ │ │98年5月 │8,816 │786 │
│ ├──────────┼─────┼─────┼────┤
│ │勞工退休金滯納金 │98年1月 │10,300 │7,985 │
│ │ ├─────┼─────┼────┤
│ │ │98年2月 │9,363 │7,602 │
│ │ ├─────┼─────┼────┤
│ │ │98年3月 │6,433 │4,165 │
│ │ ├─────┼─────┼────┤
│ │ │98年4月 │5,645 │無 │
│ │ ├─────┼─────┼────┤
│ │ │98年5月 │8,816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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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7年度房屋租賃稅 │98年1月 │37,800 │3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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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現金支付運費 │97年4月至 │311,097 │無 │
│ │ │98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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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月結現金支付運費 │97年4月至 │416,340 │178,260 │
│ │ │98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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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站所代送件費 │97年4月至 │45,205 │無 │
│ │ │98年8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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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電費 │98年8月 │4,716 │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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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員工薪資 │98年8月 │王淵泉 │林國龍 │
│ │ │ │17,000 │17,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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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存摺不明支出 │97年3月31 │無 │40,000 │
│ │ │日 │ │ │
│ │ ├─────┼─────┼────┤
│ │ │97年5月9日│35,672 │無 │
│ │ ├─────┼─────┼────┤
│ │ │97年6月2日│無 │2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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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 計 │998,460 │396,3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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