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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雨利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71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第346條之恐嚇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第4款、第6款定有明文。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明文規定。
二、本件被告周雨利所犯傷害罪及恐嚇危害安全罪,屬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詐欺取財罪為刑法第339條之罪;
恐嚇取財罪為刑法第346條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1款、第4款、第6款規定,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被告對本院100年度上易第2716號判決表示不服,提起上訴,惟屬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是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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