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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2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翔宇
選任辯護人 蕭仁杰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翔宇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翔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法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畏重罪執行而逃亡之可能,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及同條項第3款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18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1月17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調查證據後,以被告原受羈押之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1月1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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