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1408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佳鈴
樓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
經借寄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英豪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經借
選任辯護人 李淵聯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被 告 黃青梅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346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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