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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098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諺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閔盛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邱鎮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其志
選任辯護人 顧定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橙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被 告 黃威智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詹朝坤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3頁倒數第4行「於98年4月9日凌晨2 時許」之記載,應更正為「97年4月9日凌晨2時許」。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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