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訴,2958,20120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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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丘子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12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丘子關於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376條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原審法院(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被告沈丘子因犯詐欺取財罪(共2 罪)、詐欺得利罪(共7 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22日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2958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

被告不服本院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未表明僅就其中一罪上訴,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所犯本件刑法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之詐欺取財罪、詐欺得利罪,依上開說明,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故被告此2 罪部分之上訴,為法律所明文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蔡守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衍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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