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0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暐勝原名黃文清.
選任辯護人 凃成樞律師
周金城律師
文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峯勝原名黃逸箎.
選任辯護人 葉春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暐勝、黃峯勝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暐勝、黃峯勝前經本院認為均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12日執行羈押,至101年1月1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1年1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張江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