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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0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天佑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黃慧仙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天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一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天佑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 年1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月14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品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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