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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2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碩臣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碩臣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叁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邱碩臣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1月5日訊問後,認被告邱碩臣犯罪嫌疑重大,所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1月31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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