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35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岳彬
輔 佐 人 李雪娥
選任辯護人 吳孟良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588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3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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