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7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瞿宇雄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被告於100 年10月31日由其同居之父親瞿仲慶代為收受判決,上訴期間至100年11月10日屆至,見原審卷㈥第135頁)後二十日內即100 年11月30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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