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訴,3790,201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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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3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閩宏耀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42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3613號、100年度毒偵字第356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閩宏耀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補正其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前段所明定。

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367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閩宏耀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100年11月7日具狀提起第二審上訴,卻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表明理由隨後附上,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茲逾期已久,仍未補敘具體理由,爰裁定命補正。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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