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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余順明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周漢威律師
法律扶助宋一心律師
法律扶助李艾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順明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壹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余順明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相符,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0年4月16日執行羈押,並相繼於100年7月16日、同年9月16日、同年11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於101年1月4日訊問後,認被告余順明犯罪嫌疑重大,所涉刑法第332條第1項之強盜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之重刑,有相當理由及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1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王世華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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