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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敬堯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敬堯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敬堯前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訊問後,認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所載之事實及理由,認其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無期徒刑之罪,且亦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若將來判決確定,依通常人畏懼重罪執行之心理,有相當理由認被告為免刑之執行,恐有逃亡之虞,是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100年9月21日執行羈押,嗣並於100年12月21日第1次延長羈押2月,至101年2月2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1年1月17日訊問被告後,依被告部分自白之事實,及佐以全卷事證,仍認被告前項應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2月21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劉興浪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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