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0,上重訴,57,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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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湯文豪
選任辯護人 凃成樞律師
文 聞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文豪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2月2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湯文豪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2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涉犯罪名,原審判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如玲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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