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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抗字第147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楊惠雯
選任辯護人 顧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7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刑事訴訟法第416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法律上不應准許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8條第1項、第41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楊惠雯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0月17日以桃檢秋洪他5557字第089324號函予以限制出境。
被告不服,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之處分,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對此裁定,依上開法條說明,不得抗告。
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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