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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鄒福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5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福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鄒福全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927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並經該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26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770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531號駁回上訴確定,上開二案嗣又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1717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 月確定。
於99年3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02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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