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潘嬰娣
被 告 徐兆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上訴字第3155號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原告於被告就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請求被告賠償因侵權行為所受之名譽精神損害賠償新臺幣七百五十四萬元及利息,並請求被告登報公開道歉、散發道歉啟事等回復名譽處分。
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坤地
法 官 林明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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