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梁家樺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爭輝
詹美年
陳光男
上列被告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因本院100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4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
本件刑案部分,業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等三人均有罪在案,則原判決以被上訴人林爭輝、詹美年、陳光男等三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
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