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16號
原 告 倫元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家銘
被 告 鄭美滿
上列被告,因民國100年度附民字第316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