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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23號
原 告 沈橋
被 告 郭珮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0 年度上易字第27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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