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易,1379,2012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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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37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慶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所宣示之判
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四行至十五行之「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竊盜罪」,應更正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
第二十一行之「告訴人陳明」,應更正為「告訴人陳明華」。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十四行至十五行之「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竊盜罪」,其中「竊盜罪」係「普通傷害罪」;
第二十一行之「告訴人陳明」,其中「陳明」係「陳明華」之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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