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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5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金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金田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金田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339 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為防止被告再犯,於民國101 年6 月22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9月21日止,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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