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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180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秀玲
上列上訴人因侵占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44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經其簽名或蓋章,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8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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