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01,上易,187,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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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奕學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3331號,中華民國100 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2142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李奕學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法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333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1月,而判決正本業於民國100 年10月27日送達被告,因被告不服,於100 年11月4 日具狀提起上訴,有送達證書、上訴狀在卷可憑,是被告已於上訴期間合法提起上訴,先予敘明。

惟被告上訴書狀未附具體理由,僅稱100 年度易字第3331號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刑11月,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後補等語,而後其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復經原審法院於100 年12月6 日裁定命其補正,限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具上訴理由,該裁定書並於100 年12月15日送達被告現在執行另案中之監所即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由被告本人簽收,已生合法送達效力,此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足考。

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附卷為憑,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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