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010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奕頡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392號,中華民國101 年4 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少連偵字第115 號、100 年度偵字第16170 號、第16732 號、第16733 號、第17268 號、第17623 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 年10月4 日上午10時15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純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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