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076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紹慶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郭書益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26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惠敏
法 官 郭豫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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