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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22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游家新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341 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207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上訴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同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等規定可明。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游家新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下同)101 年7 月25日提起上訴,其上訴狀僅表明對原判決聲明不服,上訴理由容待後補云云,並未敘述具體理由,嗣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始終未補提出理由書,經第一審法院於101 年8 月28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1 年8 月31日送達被告,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被告迄今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到院,依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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