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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2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心斌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247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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