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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23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顧平原名顧漢武
選任辯護人 黃介南律師
田欣永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 年8 月29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11 號) ,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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