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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易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思齊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579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1009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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