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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7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晉權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 律師
李大偉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佔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第1845號,中華民國100 年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6154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廖晉權部分撤銷。
廖晉權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晉權因竊佔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100年2月8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1845號判決:「廖晉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嗣被告於101年7月22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之記載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本案即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原審未及審酌被告業已死亡之事實而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
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劉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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