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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更(一)字第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閔棟
)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王淑琍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閔棟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鄭閔棟因犯殺人案件由原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之殺人罪,法定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有逃亡之虞及同條項第3款之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情形,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於民國101 年2月3日執行羈押(扣除其因另犯恐嚇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1年3月21日至同年6月4日向本院借執行,執行完畢後,本院於同年6月4日訊問後再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1年9月1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15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李釱任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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