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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明達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655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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