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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登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審訴字第625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判決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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