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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長永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7號,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728、14185、1418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以書狀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不補正,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新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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