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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67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姚治民
選任辯護人 王建中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治民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姚治民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 年6 月13日執行羈押,至101 年9 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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